首页 > 最新动态 > 跨境电商出口领域存在的主要合规问题
最新动态
跨境电商出口领域存在的主要合规问题
2025-02-104

01

外贸产品安全有待提升

我们观察到欧美国家对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以及监管法规逐渐严格。例如,2021年7月,欧盟全面生效的《市场监督条例》(EU) 2019/1020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高风险产品需要有合规负责人;欧盟各成员国也于2021年开始陆续落地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政策,要求生产商对商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过去十年,欧盟非食品类危险产品快速预警系统-安全门(Safety Gate)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的危险产品通报中产品原产地为中国的通报约占通报总数的一半以上。原产于中国被通报最多的产品为玩具/儿童用品、电器用品与设备、纺织服装、珠宝等。


究其原因,一是在出口环节中对于大部分非监管产品没有法检和验证等环节,企业落实合规意愿低、难度大。中国现行的产品标准或者检测方法中,发布机构包括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工信部、发改委、地方原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各部门适用口径、程序也存在差异,可能造成生产企业的困扰。而在促进跨境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虽然国家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对于出口产品的最基本的合规要求,但是出口企业未必了解更为具体的合规要求。此外,在出口环节中对于大部分非监管产品没有法检和验证等环节,可能导致不符合目的国合规要求的产品直接走出国门,最终引起产品被目的国召回。
二是部分不良检验检测实验室为跨境电商出口卖家出具不实、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其中包括:1. 卖家自行伪造检验检测报告;2. 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检测,甚至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3. 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等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上问题不仅造成了跨境电商出口领域认证认可行业劣币驱逐良币,合规经营的检验检测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损害了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国际化、规范化、专业化提升造成影响,也对于跨境电商出口电商企业的产品安全合规治理工作造成了挑战,致使跨境电商卖家陷入合规风险,对跨境电商出口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构成阻碍。在亚马逊所开展的针对30家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调研中,50%的受访机构认为“外部实验室造假”是其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主要阻碍因素,所有受访机构都表示希望通过电商平台拒收不良实验室的检测报告、行业建立可信赖的实验室行业联盟、加强实验室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跨境电商出口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治理。

三是出口产品安全法规技术标准与目的地国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现行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更新不及时,尤其对于新型产品的安全和合规要求缺失。以婴童用品类别为例,各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检测方法不少于108种,其中,大部分已经发布并实施超过5年以上,其中部分现行标准已经发布长达15年并未被更新修订。这导致市场上的产品虽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且检测结果合格,但由于国家标准对于关键性有害物质的技术指标缺失,造成监管失位,引发多起危害消费者事件和负面新闻报道。究其原因,一是出口产品安全法规技术标准与目的地国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现行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更新不及时,尤其对于新型产品的安全和合规要求缺失。二是部分不良检验检测实验室为跨境电商出口卖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是在出口环节中对于大部分非监管产品没有法检和验证等环节,企业落实合规意愿低、难度大。这些都造成了外贸商品在海外市场的召回事件及预警。

0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便中国企业在国内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也无法确保其在出口目的国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虽然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以规范跨境电商业务,但对于中国企业在外国领域内发生的跨境纠纷一般适用目的国法律进行解决,导致境外企业控告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侵权等事件层出不穷。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跨境假冒问题。

打击跨境假冒存在以下挑战:其一,权利人在境外遭受境内违法者侵权,如果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即使该证据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程序,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只能作为线索和情节参考,而无法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权利人如不能在境内固定侵权人违法行为证据,案件推进可能性很低;而跨境售假的卖家,售假主体往往是贸易公司或电子商务公司,不接受国内订单,不保留或仅保留较少假货库存,有了外贸订单才下单给上游工厂,生产完毕后直接发货海外,这大大增加了调查和打击跨境售假的难度和成本,无法及时、有效打击国际化犯罪。

其二,跨境售假的主体往往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开设国际虚拟账户,且其资金链条非常复杂,往往有第二层、第三层乃至更多层的收款账户作为掩护,使得真正的控制人难以查证。

其三,跨境售假已销售金额的认定,公安部门需要国外消费者的证人证言,而跨国取证的难度大、成本高,导致跨境售假案件无法立案或推进。

03

刷单炒信手段多样

近年来,虚假评论主要来源于不断涌现的虚假评论服务商。商家、第三方刷单公司、“水军”、“刷手”等已形成有组织、规模化的黑灰产业链条,违法行为也呈现技术化、隐蔽化趋势。虽然平台企业打击虚假评论的措施不断改进,但虚假评论服务商的手段也不断演化以试图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监测。这些虚假评论服务商通过网站、社交媒体渠道和加密通讯服务直接接触消费者,以金钱、免费产品或其他奖励作为交换,诱使消费者撰写虚假评论。他们还时常谎称其是在全球拥有数百名员工的合法企业,以此骗取消费者信任并展开欺诈。

究其原因,一方面目前涉及刷单炒信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复杂,彼此之间在定性和构成要件上又存在实际的差别,缺乏统一的执法指引。例如,对于使用真人账号、真发货型的刷单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的“虚假交易”、以及《刑法》非法经营罪中的“虚假信息”,都在进一步研究明确中。另一方面跨境刷单炒信呈现真实发货、虚假评论(包括评论被诱导作出)的特点,而不是在国内刷单中更常见的通过空包、假快递单等初级方式。这给执法部门带来了行为定性、认定和取证上的困难。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